文書流程 - 天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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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流程











台電端(P)  縣府端(G)   施工端(C)
P1.併聯審查初步協商→核發併聯審查意見書
所謂「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指與電力系統併聯運轉,並且傳送部分或全部電能給台電公司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型設備輸出之併接點可能位於用戶所有之內線、或位在台電公司新設之外線,取決於設置者使用電能的模式與收購類型。
初步協商主要係就外線(台電拉入,為台電規劃課業務)進行研議,與併聯審查同時進行。所謂併聯審查,是屬於申設流程的前期作業,確保台電有足夠併網容量、並且不影響現有電網的供電品質。通過後還有能源局申請備案、進行安裝、併聯試運轉、設備登記等程序。
(法規:再生能源發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申請併聯審查作業檢附文件_特登工廠版)
 
G1.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特登工廠同備及免雜可一併辦理)
向縣市政府申請備案在確認並統計國內整體設置容量及地點等資訊。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同備下來後2個月內完成簽約,1年內要完成設備登記。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申請同意備案檢附文件_特登工廠版)
 
G2向縣市府免雜照申請(台中市政府稱設備備查申請)→核發同意備查函
建築法規定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但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屋頂4.5公尺以下免雜照申請,但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法規: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申請免雜照申請檢附文件_特登工廠版)
 
P2台電端細部協商→細部協商記錄(通常會與台電購售合約一起辦理)
所稱細部協商,係指用戶自己內部電路連接事,為台電檢驗課業務,
設置者應於台電公司核給併聯審查意見書之有效期限內(一年內有效),檢附發電設備認定證明(即縣府同意備查函)、併聯審查意見書、併聯初步協商結果等文件影本,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界面相關事項(含加強電力網事項)之細部協商,第三型發電設備之併聯等級屬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規定之低壓系統或高壓系統者,得逕洽發電設備設置地點所屬之台電公司區營業處辦理併聯審查及本協商。
 
P3簽訂電能購售契約→核發電能售購契約(由台電報請經濟部備查)
(法規: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
 (台電細步協商+電能購售契約簽訂應檢附文件)
 
C系統施工→施工完成
 
(縣府端G與台電端P可同時進行)
 
G3縣府竣工備查→核發竣工備查函
依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法規: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縣府竣工備查申請應檢附文件)

P4 台電完工報竣,掛錶(併聯試運轉)→完成併聯函
 
G4設備登記申請→核發設備登記函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縣府設備登記應檢附文件)
 
P5開始躉售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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